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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动态 →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判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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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判7个月)
发表日期: 2013/6/19 17:07:14 阅读次数: 162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审判长: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  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本人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XX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官参考。

一、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XXX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

二、关于事实部分

1、根据被告人的笔录,他是在“聋子”的指认下进行打的,而且用的工具是随手捡的一根木根。

2、根据被告人XXX的陈述,在整个打人过程中,他只打了一次,而且之后有阻止其他人以及报警等行为,这些行为足以说明满加军主观恶意是较小的。

三、本案被告人XXX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XXXX认罪态度好。无论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起诉阶段还是今天法庭审理阶段,XXX均能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具有深刻的悔罪意识,均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2、本案被告人系义愤打人行为。本案起因系邻里纠纷引起,主观恶性不大,与社会上打打杀杀的恶性伤害案件具有明显不同。因厂里有人被打了,而且还要过来拿钱,才会义愤打人的,而且在被害人落水后,能够打电话报警,足见其主观恶意是较小的。

四、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为轻伤害案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同时我们看到案发后至今,XXX一直遵纪守法,也一直居住在原来的地方,工作在原来的地方,没有故意逃避,因此,对其适用缓刑具有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条件,恳请法院量刑时能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情节,给予XXX判处缓刑。

此致

龙湾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国所 律师

                                  20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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