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xx,男,54岁,汉族,商人,浙江省温州市人。现住温州市鹿城区学院路xxx室。
委托代理人:张国所,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0577-88848441 手机:(0)13456078288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飞霞北路欧洲城中心大楼812室
申请事项:依法监督,并改正孟津县公安局关于申请人涉嫌合同诈骗案违规办案的情况。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初,孟津县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案将申请人xxx刑事拘留,2007年6月23日,因证据不足,孟津县公安局作出了孟公刑保字(2007)030号取保候审决定书,申请人缴纳了叁拾万元的保证金后,被依法取保候审。
按照《刑事诉讼法》58条规定,在一年的取保候审期满后,孟津县公安局应当依法解除对申请人的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自2007年6月23日取保候审以后,至今已经过去了三年时间,在这期间多次前往向孟津县公安局有关领导要求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但是始终没有答复,期间更是多次电话联系一位姓高的警官(0379-63137528),2009年5月28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上孟津县公安局提出了相关申请,但还是没有得到答复。
由于被冤枉抓进去,新疆的公司被别人霸占,这期间申请人多数在新疆打官司,为此,曾委托河南当地的律师进行代为处理,后因刑事不可诉而没有进行。
2010年7月,申请人委托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张国所律师代为进行申诉、控告。并依法向孟津县公安局提出了相关的申请,代理人联系0379-63137528电话时,一位女同志说让把相关的材料寄过去,问及姓名或是寄给哪位经办人时?就是不予回答,就说寄给经侦大队就可以,张国所律师按这位女同志的要求,将材料通过EMS快递过去,根据快递记录单显示已经由一位王亚锋代为收取,但当再次联系时,得到的回答是,没有收到相关材料,并告诉代理律师,本案因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手机无法联系为由,已经将申请人缴纳的保证金没收。
不管这位同志说的是真是假,申请人都认为是不正确的:
1、事实上,本案就是一个冤假错案,当时的经办人裴红军多次前往新疆和申请人沟通,明知本案不涉及申请人,不知道为何突然以合同诈骗罪案件将申请人拘留。到案后,也没有过多的侦查,就要求申请人联系家属,办理取保候审,但至今没有撤销案件。
2、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高达人民币30万元,这也是极端不合理的,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也是很少的。
3、取保候审后,明知申请人是浙江温州人士,没有将相关的执行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送达温州市的相关公安机关进行监督、执行。由于孟津县公安局自己的工作失误,现在却告之以无法通知为由将保证金予以没收,这是极度的不合理。
4、由于孟津县公安局的错误抓捕,导致申请人公司被占,在新疆进行司法诉讼,而且明知是从新疆把申请人带走的,公安机关自身乱办案,明知不关申请人的事,还将申请人拘留,明知申请人在新疆却不通知本人。
5、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告之可以在5日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但孟津县公安局完全不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申请人认为,孟津县公安局没有依法办案,造成冤假错案,还因此没收高达30万的保证金,对申请人造成极大的伤害,因此,申请人恳请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监督。
此致
申请人:XX
代理人:张国所 律师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