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刘林减轻判处
辩 护 词
——刘林故意伤害案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刘林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刘林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刘林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刘林的辩护人,现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刘林没有直接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不应对同案犯致人死亡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查看公安机关的调查以及庭审中刘林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刘林在商议教训被害人时,提出过反对意见,在发现同案犯带刀前往的时候,也提出了质疑,在得知只是吓唬的意图,且在整个案件的过程中,刘林都是被动参加,没有动手打过被害人及其家属。其故意的程度只限定于吓唬和普通的教训,因此,刘林不应对同案犯致人死亡的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主观恶意小
被告人之所以能够站在被告席上,辩护人认为是平时法律意识不强,义气过重造成的。他和被害人平时没有打过交道,也没有过节,更谈不上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意图了。之所以当日实施了伤害行为,是处于义气,去教训一下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主观恶意是小的。
三、被告人刘林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刘林在整个案件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结合具体案情,建议对其大幅度地减轻处罚。
四、被告有以下酌情从轻的情节
1、被告人刘林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
2、被告人刘林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如实交代犯罪过程,尤其是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犯罪前有正当的工作,有妻子、孩子需要照顾,是个妻子眼中的好丈夫,孩子眼中的好父亲,在本案中,主观恶意小,具有应当法定的减轻情节,并具有多种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求人民法院结合刘林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大幅度减轻判处。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2010年 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