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1、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和相关证据,肇事车辆系被告所有。因此,被告作为车主应当承担对原告的全部赔偿责任。
2、肇事车辆已投保应当由保险公司负先予以赔偿。
3、具体赔偿明细及相关问题。
(1)关于护理费问题。原告第一次住院的42天,在医院的建议下到上海再次住院治疗21天,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4个月的护理期间,由于原告受伤后,完全不能自理,被迫请人护理自己,且有相应的医嘱和鉴定为证,属于合理费用。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14640元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支持。
(2)、关于营养费问题。因原告受伤系骨折伤极不易恢复,根据医嘱及医学常识,原告在治疗期间需要购买大量的营养品及补钙保健食品,这是合理费用,而且经鉴定至少应予以3个月的营养期,而每月按1500元计算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
(3)关于误工费问题。首先,由于原告系经验丰富的货车司机,而在温州市3000元/月以上,虽然由于原告与公司的原因无法提供的收入证明,但按照平均工资计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第一次住院的42天,在医院的建议下到上海再次住院治疗21天,及出院后经司法鉴定10个月的误工期间,有相应的医嘱和鉴定为证,属于合理费用。因此,原告所主张的护理费27708.9元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请法院支持。
(4)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本代理人认为,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理由如下:1、随着进城务工农业人口的增加,以及他们从事职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很多农村居民都已不再从事农业。在诉讼实践中,住往存在城镇务工多年的农民无法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问题,导致人为的不公平。2、本案原告在温州市区已务工多年,且从事的运输工作相对固定,收入来源稳定,其生活支出及日常费用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差别不大。3、本案原告是全家人的经济支柱。他的工作性质是司机,这次受伤必然对其日后的务工造成极大的不便,也必将大幅减少其劳动收入。本代理人认为:根据公平原则及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在以户籍登记作为确定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的一般标准的前提下,对农村居民进城务工且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的,视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而本案原告已提交相当的证据证明其在温州务工且在温州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因此,为公平起见,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原告的残疾赔偿金。
(5)关于后续治疗费用问题。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在进行内固定后必须再行二次手术取出钢板,且已有相应的医嘱佐证这种后续治疗费用是必然要发生的,根据“人身损害解释”被告应当一并赔偿,同时也避免下次再起诉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6)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如前所述,原告的伤情已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足以证明其损害的严重性。因此,应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抚慰。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采纳,谢谢!
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雇员邹银昌驾驶肇事车辆送矿泉水桶回被告单位时将原告撞伤,经交警认定邹银昌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一事实在庭审时被告业已明确承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对原告的全部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是否向其雇员邹银昌追偿,则应当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