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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停车被罚五十元 温州律师不服诉交警
发表日期: 2014/8/6 10:35:19 阅读次数: 2426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据 《温州晚报》 报道,7月10日下午2时30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由市民停车引出的“民告官”案件。
去年6月份,温州文成县的一名律师赵先生开车到市区办事,他将车子停在民航路边的一处空位。事后,赵先生因违停被罚款50元,执法单位是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
但赵先生不服处罚,向温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
今年3月份,温州市公安局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了撤销原行政处罚的决定。
可赵先生又把温州市公安局告上法庭,他认为温州市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所采用的理由不恰当,应该承认“机动大队违法”。
针对这起因“违停”引出的官司,记者列出几个焦点问题。这些问题,或许也是你所关心的。
焦点1:
路边空位能否停车
赵先生:当时因找不到车位,车子所停的位置在马路边,前后也都停满了车。当时比较匆忙,没注意到禁令标志牌。
市公安局:赵先生车子所停的位置,是在民航路温州市第十二中学旁,根据那里的禁令标志牌和辅助标志牌,该空位所处路段“禁止车辆临时或长时间停放”,但允许车辆“沿边30厘米即停即走”。
焦点2:
禁令标志是否有效
赵先生:禁令标志牌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设立,交警部门在那里设立禁令标志牌,从法律角度来说,属于无效。
市公安局:那里的禁令标志牌并不是警方设立的,应该是市政部门设立的,但具体是哪个部门,暂时不清楚。
焦点3:机动大队有无处罚权
赵先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交警大队有执法权,他们才是执法主体。
机动大队只是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的内设机构之一,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所以原先的行政处罚决定整体违法。
市公安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09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而机动大队是市公安局设立的交通管理部门,其级别已相当于县级交警大队。
因此,其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焦点4:
撤销处罚依据何在
赵先生:对市公安局撤销原行政处罚的决定表示支持,但不能认同公安部门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法律依据。市公安局应以“机动大队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或“禁令标志牌不合法”等为法律依据。
市公安局:机动大队提交的“违停照片”,只能证明赵先生的车辆停在该路段,无法证明他停车的时间长短,但该路段允许车辆“沿边30厘米即停即走”,考虑到无法确认赵先生是否“即停即走”,故撤销原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三目“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其中第一款就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据悉,法院将择期对该案作出判决。
(叶雄伟 刘珊珊)
——此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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