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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 2013/6/19 16:53:18 阅读次数: 160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些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法规,全面推进工伤保险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截至2008年底,全省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261.8万人,超额完成了省政府提出的参保缴费人数力争达到1200万人的工伤保险扩面阶段性目标任务。但是,当前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难度加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在部分用人单位不能得到及时足额的保障;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支付办法还不够完善等。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工作,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二、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三、调整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完善有关工伤保险政策,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一规定适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我省工伤保险工作上新台阶。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731日 实施日期:2009073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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