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196号。
负责人:郑忠勇 总经理
代理人:张国所,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1、请求依法对原告 潘圣杰 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按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自理比例)的范围对其医疗费用进行鉴定及核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 潘圣杰 诉申请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10温瑞民初字第423号 ),业经贵院立案受理,由于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理赔的顺利进行,合理解决本案纠纷,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申请要求对原告 潘圣杰 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按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自理比例)的范围对其医疗费用进行鉴定及核定。请予批准。鉴定机构选择意见:由法院指定。
此致
瑞安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瑞安支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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