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受本案上诉人温州市X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一审判决中存在严重矛盾的地方
(1)一审法院认定了上诉人提出的停工一天损失5000元计算标准。从被上诉人开工到今天,至少已经一年有余了,如果按被上诉人所言,一开始就无法生产合格产品的话,按照这个计算标准,其损失至少在几百万以上,然而,被上诉人一审中就质量问题的赔偿金额只有区区的18977元,而且还因证据不足被驳回。那么,停工的损失又是如何计算的呢,依据又是什么?被上诉人从开工至今一直生产合格产品,不存在被上诉人所说的,一直没有调试,如果没有调试,被上诉人有怎么可能一直生产呢?一审法院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如此判决,实在令人无法理解。
(2)一审被上诉人要求赔偿主要是零件更换,产品质量问题的只有18977元。这足以说明正真质量问题的产品是很少的,因此,鉴定机构以产品质量问题,来认定设备质量问题,完全是没有道理。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一审法院在不仔细审查,无法对上诉人的提问进行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依据错误的鉴定,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3)一审的判决会严重导致被上诉人的不当得利,一审被上诉人要求赔偿主要是零件更换,例如花棍、光棍被上诉人要求赔偿18万,而根据代理人了解,以旧换新进行更换只需要6万元,价格上存在极大的差距,特别严重的是,一审法院在判令上诉人进行更换维修后,还要赔偿277780元,使被上诉人不当得利近30万元,一审法院完全是按照被上诉人的诉请直接判决,法院作为保护公民权利的司法机关,却作出如此损害外地当事人利益的判决,如此地方保护主义实是不应当。
2、上诉人一审中的反诉请求
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支付条件,上诉人也完成了支付条件的工作,按照规定被上诉人就应该予以支付,至于其后产生的生产设备问题也可以按照合同进行解决,而且根据法律规定验收的主义务人是被上诉人,事实上,根据上诉人一审提供的录像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生产,并且有许多的库存,这与被上诉人所述的事实是完全不相符合的,因此,即使生产线的零件存在问题,也不影响上诉人关于剩余货款的请求,一审法院对反诉部分存在严重的错误。
综上,代理人认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尊敬的审判长,代理人在此恳请二审法院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放开地方保护主义,合理、合法的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代理人:张国所律师
2010.3.20
案外话:本案完全可以调解,庭审前后,代理人找对方谈过,被上诉人担心上诉人不履行更换、调试义务。其实这种担心是没必要的,因为,双方达成一个协议,在多久的时间内,上诉人将机器设备更换好、调试好,在能够完全生产合格的产品后,才算履行完毕。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应该是这样,只有当上诉人在约定的期间内,不进行更换设备,不进行约定的义务,那么就应该予以合理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