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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可否要求继续履行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0 0:35:01 阅读次数: 15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在温州,乃至全国大多数的城市中,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签署合同到正式过户往往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此期间,如果房价的上涨幅度远远超过卖方收取的定金,卖方在利益的驱动下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其他买主。有很多购房者前往本站咨询,寻求法律帮助。
目前相当一部分购房者对违约责任有着错误的理解,认为卖方只需双倍返还定金即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因此,当卖方出现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买方有权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要求卖方将房屋过户给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金钱形式的违约责任,即买方可选择要求卖方承担双倍返还定金或者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包括“房屋上涨的损失”。房屋上涨的损失,一般可参照同地段同类房屋市场成交价。因此,卖方不是简单地只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还包括了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更严重的违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而买方也可以通过提高定金额度或约定高额的违约金等加大违约成本的措施,来保护二手房交易的正常进行,消除卖方主动违约行为。
综上,如果购房者遇到上述情况,应及时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案代理多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如需聘请律师,可联系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此文由
温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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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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