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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讨论直播法律问题之主播风险
发表日期: 2022/3/1 16:05:40 阅读次数: 747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以案说法讨论直播法律问题之主播风险

直播带货、直播表演、直播旅游,无数人成为了直播经济从业者,在网络直播发展驶入快车道的同时,各种法律问题接踵而至,法律纠纷频发,各方主体在参与的同时,更应小心提防潜在的法律风险。今天主要学习一下有关主播的风险。

一、国家法律层面的宏观具体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他关于主播的要求“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落实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网络主播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超许可范围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得从事平台内或跨平台违法违规交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不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等线上线下违法活动。”

二、主播与平台之间以及主播与所在公司之间的定位和法律关系问题。

1. 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并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较多倾向于认定主播与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是有偿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但考虑到现实的复杂性,在此提醒各位主播,签订合同前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关注合同中关于解除条款及违约金金额的约定,避免订立高额违约金,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直播平台和经纪公司应合理设定合同条款,如没有与主播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应避免在合同中约定主播需遵守公司人事规章制度等人身从属性的条款,明确支付给主播的款项为合同项下的收益分配,而非工资

当然,很多主播还是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有明确劳动关系的还是会按照劳动法律关系来解决双方的问题。实务中,基于网络直播行业主播人身属性高、粉丝黏性强等特点,在合约中,竞业限制条款是维护直播公司或者直播平台的核心条款,其主要体现为排他条款即不得到与其竞争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多数法院的判决中也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可适度扩张至主播和直播平台间的合作关系,因此认可相关条款的有效性。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格外注意该部分的条款约定。

2.销售任务的要求以及佣金或提出比例的问题

因一方或双方违约行为,导致主播带货活动未达销量目标,原支付款项该如何退还,在主播带货合同中,通过会约定销量目标,又称保量合同。特别是由于主播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未实现约定销量目标,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按照协议约定退还相应款项。但能否主张违约金,要看双方合同中有无约定,若未约定违约金,一般只能支持逾期利息。从委托方角度,建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主播方不履行义务时,需支付违约金。

当然还存在一些完成了直播且完成任务后,采取佣金方式结算的纠纷,目前只要有足够证据(流量、聊天记录等)证明的,法院是可以支持双方按照实际的数量进行结算的。

三、主播带货涉及的其他法律问题

1.“直播带货”中的网络主播利用各种网络直播平台的线上模式、渠道,在线推销和推荐产品从而吸引消费者购买,隶属于商业广告活动,依法受到《广告法》的调整及约束。特别是一些医疗器具等是否需要前置审批的特殊产品,以及主播的推广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等情况都需要引起注意。《广告法》明文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如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或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则构成虚假广告。

2.虚假刷单的报道也进行看见,如果存在这些行为,主播是要负责任的。《电子商务法》网络主播为商家提供广告代言的直播服务,也应视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因此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3.入口食品依法受到《食品安全法》的调整及约束。首先,责任主体——商家,即食品卖方的责任肯定是跑不了的。其次,责任主体二——直播方,属于推荐者、代言人的角色,《食品安全法》规定,在食品的广告中推荐的食品有问题,推荐者要承担连带责任。最后,直播中所购食品不是在食品店铺中购买,而是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网购,因此直播平台应认定为互联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它需要对食品经营者进行资质的审核,即有审查监督的义务。如果食品经营者没有资质仍在直播平台上进行销售,该平台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产品瑕疵缺陷责任依法受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及约束。第一,卖方即经营者要承担责任;第二,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找谁都可以;第三,此产品的推荐者同样要承担责任。简单地说,若是瑕疵产品,一对一,买方找卖方;若是缺陷产品,一对多,找生产者、销售者、推荐者都是可以的。

除此之外,若各大网络直播的主播推销的非自营产品,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还仍然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对此情况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还可能面临监管部门作出的,处广告费三倍至十倍的罚款,无法计算广告费用的甚至可能被处二百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直播活动打破了传统的互动交流方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一种全新手段。社会趋势推动下势必会产生一系列法律问题,网络使得很多民、商事主体的界限变得不再那么清晰,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该行业的规制依然略显薄弱,众多问题再次于实践中凸显,希望广大网红主播门以及直播平台,不能单单仅从获利角度考虑,仍需注意到背后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等,依法依规尽到自我的法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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