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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检察院首例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快速办结
发表日期: 2019/8/2 13:24:25 阅读次数: 204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龙湾区检察院首例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据悉,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我市首例采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该案从收案到判决仅用10个工作日。

去年7月,被告人刘某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公园内看见被害人牟某停放在此处的轿车未锁门,便以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车内黄金项链一条,后销赃得款人民币8000余元。经鉴定,涉案项链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主动认罪,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符合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适用条件。随后,承办检察官告知了刘某认罪认罚享有的权利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后果。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刘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3月12日,龙湾区检察院对刘某提起公诉,并向区人民法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随案移送签署的具结书。3月15日,龙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审判法官在充分调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保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后,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在充分听取公诉人的补充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后,依法采纳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后判处被告人刘某单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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