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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的误区
发表日期: 2015/12/23 9:02:06 阅读次数: 2328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聘请律师的误区

 

小心“黑”律师

本身需要聘请律师的当事人都或多或少的被一些法律问题所困惑,他们需要得到一个认真、负责、法律基础扎实,实务经验强的律师,而如果这个律师不具有律师资格的律师,就是我们所说的“黑律师”,那当事人损失的将不仅仅是几千或者数万的律师费,也许就是更大诉讼目的的无法实现了。法律服务行业也充斥着一些不懂法律,不具有律师执业证却往往在当事人面前夸下海口的“黑律师”。如果聘请这样的律师,那真是贻害无穷了。所以,聘请有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一定要到司法厅正规登记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正规合同,开具正规发票。也不要把法律事务所当成律师事务所,把法律工作者当成律师。

 

不应有了官司才请律师。

随着人们的社会生活与交往不断繁忙和复杂,企业经营范围的不断拓宽和我国的经济、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复杂,律师的业务范围早已从单纯的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中转向可以服务个人和企业中凡涉及到的种种法律问题。人常说:没有远虑,必有近犹。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以法治国”的今天,经常预到的和突然发生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事情太多了,所以应该及早聘请律师,不能渴了再打井,到那时候可就连不上了。

 

作为企业,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可以受托律师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订立及变更经济合同,参与项目谈判,参与企业决策,追讨债务,代理打官司,普及法律常识,提高职工法律意识和水平等等。通过律师参与的这些工作,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各种纠纷,降低诉讼成本。

 

  不应败诉而不请律师。

在律师的诉讼实践中,特别是在当事人认为自已的官司败诉已成定局,或者已超过诉讼时效、欠款资料不全或者丢失等情况下,不少当事人觉得反正赢不了,请不请律师都无所谓,常常是自已个人去或者委派几个工作人员出庭。这是一种及不负责任的态度,意味着我们有了病,而不到医院去医治,反到自已给自已治起来了,这能治好吗?因为自已或者工作人员必竟没有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注定会败上加败的。事实上,律师在受托担任代理人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对被代理人的有利条件,根据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及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事实和法律,通过提出相关异议,适时上诉或申诉、促成双方开庭前调解、依法申请法庭调解等途径,取得对方当事人谅解,使其在某些方面做些让步,从而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你能说败诉请律师就没有作用了吗?

   不应对律师隐瞒与诉讼有关的秘密。

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的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已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难以启齿,或者怕泄密等原因,不如实反映情况,只选取对自已有利的情况向律师陈述,甚至向律师出据不实的证据。这样欺骗了律师就等于欺骗了自已。因为这就使律师很难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和来龙去脉,还会使分析和判断出现偏差,无法找出对自已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甚至在法庭辩论时对方提出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而无法预见并回答,导致败诉的结果。

  不应对律师授权不明。

在的通常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律师的委托代理权有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时,律师的权利有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辨认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时律师的权利有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权、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代理被代理人上诉等权。因此,当事人在填写授权委托书时,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写清代理权限。因为,委托权限不明,会直接导致官司的成败。有时是一般委托,律师就无权及时地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造成不应该发生的工作上的失误。

 不应认为律师是万能的。

我们去医院看病,医院分有“内科”、“外科”、“儿科”“妇科”“五官科”等等,你害牙痛,就应该到“五官科”去医治,这个道理好象简单,一说谁都明白,都知道“有病去找大夫”,“上医院”。但是,我们好多当事人有了官司却不知道找律师,往往自已去打官司,结果一打一输,还埋怨法院判决不公。要知道,这就相当于自已不是医生却给自已看病。有的当事人虽然请了律师,却不知道请了什么样的律师,他的业务特长是什么,咱不能害牙疼,去请“儿科”大夫医治吧!所以,律师不是万能的,请律师一定要“对症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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