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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昨通报有关工伤典型案例 下班去洗澡受伤算工伤
发表日期: 2015/9/23 10:25:05 阅读次数: 204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是否构成工伤原本归人社局认定,但总有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一方不服闹到法院。

  下班后去洗澡,违反规定穿拖鞋,为工作与人互殴,这些情况下受伤算不算工伤?

  “五一”劳动者节前,温州中院对2011年以来温州两级法院工伤确认行政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制造业、建筑业易发工伤事故

  据温州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林青青介绍,2011年1月至2015年第一季度,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工伤确认一审案件262件,占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6.89% ;市中院共受理工伤行政确认二审案件123件,占二审行政案件总数的8.64%。

  “此类纠纷多发生于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中小企业,集中在制造业、建筑业等易发生工伤事故的行业。”林青青说,原因之一在于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漠视职工权益。有的企业经常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导致劳动者长期超负荷劳动,疲惫不堪而引发工伤事故;有的企业图省事,不对职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因劳动者对技术不熟练而引发工伤事故。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败诉的比例相对较高,用人单位企图利用诉讼程序以拖延赔偿时间的现象并不鲜见。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只有一年

  林青青提醒,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和维权意识,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工伤保险的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尤其要注意工伤认定1年的申请期限,要收集保留证明劳动关系、事故经过等相关证据。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尽可能保留工作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证据,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要尽可能固定在场或清楚受伤经过工友的证言。而对于用人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同时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发生事故,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要及时在行政程序中举证,否则到了诉讼阶段,很可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典型案例

  交通事故获赔后仍可申请工伤赔偿

  【案件回顾】2010年9月22日下午,徐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瑞安市交警大队认定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调解,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徐某经济损失6万余元。瑞安市人社局经调查,于2011年9月8日作出被诉工伤认定,认定徐某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徐某所在公司不服,认为工伤认定错误,且徐某已经获得交通事故的全额赔偿,现提起工伤赔偿有悖于一事一赔的原则,故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认为,徐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与交通事故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两者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徐某已经取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并不影响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据此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且交通肇事的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工伤认定,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仍可申请工伤认定。

  工地气焊工下班后洗澡摔倒算工伤

  【案件回顾】王某系某公司的气焊工。2012年5月23日下午6时10分许,王某从工地气焊岗位上下班,去工地内宿舍区的浴室洗澡。6时30分许,不慎摔倒,右脚跟腱被破损瓷砖划破,经诊断为右跟腱断裂。温州市人社局认定王某属因工受伤。该公司不服,向鹿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王某洗澡的浴室虽然位于生活区,但仍在工地内,故该地点应认定为工作场所;王某下午6时10分许下班,6时30分许在浴室摔倒,应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前后”。该公司要求撤销被诉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述案件中,王某从事的工作系在露天工地操作,工作中还会接触铁锈、油污等,工作后对工作中带来的污浊物清洗不同于普通生活清洁,可以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扫尾性工作。

  申请工伤认定有期限有种情况可例外

  【案件回放】2009年8月6日凌晨,谢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成为植物人。这种情况下,谢某只能通过近亲属申请。而谢某的近亲属,只有在201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才有权提出。2011年3月7日,谢某父亲谢A向苍南县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苍南县社保局认为该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规定的一年申请期限,且无申请期限中断、中止情形,即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谢某方面不服,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苍南县社保局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旦超出一年期限,社保部门将不予受理,但是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穿拖鞋上班致脚部受伤照样算工伤

  【案件回顾】莫某系某鞋业公司的职工,从事裁断车间管理工作。2011年7月12日上午,莫某在公司裁断车间巡查时,踩到地上的刀模致右脚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足跟跟腱断裂。莫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瑞安市人社局作出认定莫某系工伤的决定。该鞋业公司不服,向瑞安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莫某违反公司规定,工作时间穿着拖鞋才导致脚部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莫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右足跟跟腱断裂,人社局认定莫某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判决驳回某鞋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能够证明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导致伤亡、自残或自杀的除外。本案中,莫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在车间巡查工作时而受伤的事实存在,不能因其负有过失责任将其排除在工伤范围之外。

  因工作琐事与同事打架不算工伤

  【案件回放】杨某系某公司的员工。2013年3月9日22时许,杨某在工作场所因洗车水桶归属问题与同事安某发生纠纷并扭打。其间,杨某持一木拖把殴打安某,结果被安某持水果刀刺成重伤。温州市人社局认为杨某因工作琐事与同事发生纠纷,并殴打他人在先,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杨某不服该认定,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上述案件中,杨某所受暴力伤害系与他人互殴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予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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