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最新动态 → 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民事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发表日期: 2013/6/19 23:16:29 阅读次数: 1913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民事案件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如果原告选择管辖法院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案法院将不会受理,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将白白耽误自己的时间。同样,被告如认为受案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有权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由法院作出裁定。因此,当事人起诉或应诉,正确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是首先应做的工作。
 
第一步:确定地域管辖法院
  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即确定案件由哪一地的法院受理。
  《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
  确定地域管辖法院后,下一步即是确定由该地域哪一级的法院受理案件。我国存在四种级别的法院,第一级是基层人民法院,第二级是中级人民法院,第三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四级是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不同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上一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行政法律文书
下一篇:温州法院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律师-温州市律师-张国所律师-温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楼(温州动车站对面)
联系人:张国所 律师 手机:13456078288QQ:99517922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