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是什么
许多人就知道买保险就是买保障,那么,保险到底是什么呢?或许你这么问几个不同的保险从业人员,会得到不同的答案,现在我们一起来讨论一下,我们买的保险到底是什么?
第一节 定义和特征
“保险”是一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名词,一般是指办事稳妥或有把握的意思。但是在保险学中,这词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深刻的含义。在我国,保险是一个外来词,是由英语“insurance”一词翻译而来的。在西方保险业最先进入我国的广东省,曾习惯称保险为“燕梳”,也正是其英文的音译。保险作为一种客观事物,经历了萌芽、产生、成长和发展的历程,从形式上看表现为互助保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我们这本书主要讨论的是和大家相关的商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定义是这样的,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通过定义我们可以看到1、保险是一种契约,是一份合同;2、保险有特定的保险标的;3、保险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的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4、投保人与保险人是平等的、对等的经济主体。
以上是保险法和笔者的总结,从实务方面来讲,掌握以上知识就明白保险的定义了,也可以清晰的告诉别人保险具有哪些明显的特征,由于实务性不强,不再展开。
第二节 保险原则
保险原则是保险整个的核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篇幅的学习。保险最重要的原则主要分以下几种:
一、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为可保权益或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通常投保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的损害或者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为保险标的的保全而获得收益。只有当保险利益是法律上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而不是预期的利益时,保险利益才能成立。一般来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这时才能补偿损失;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用来防止道德风险。
以寿险为例,投保人对自身及其配偶具有无限的可保权益,在一些国家地区,投保人与受保人如有血缘关系,也可构成可保权益。另外,债权人对未还清贷款的债务人也具有可保权益。
保险利益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有价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具有利害关系的利益。
说简单点,就是你投保的对象,必须是和你有合法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甚至决定你是否有投保的权利。
二、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保证保险合同当事双方能够诚实守信,对自己的义务善意履行。特别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某种行为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状态存在或不存在的担保。保证较明确的一种是保险合同上明确规定的保证,比如盗窃险中保证安装防盗门、人身保险中驾驶车辆必须有有效的驾驶证;不需明确的保证称为默示保证,如海上保险中,投保人默示保证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行的合法性等。由于保证条款对被保险人限制十分严格,所以各国法律都限制保险人使用默示保证,只有一些约定俗成的事项成为默示保证。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2、保险人应该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术语、目的进行明确说明。
3、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投保人应该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如实告知。
5、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保证义务
以上这些就是经常被保险公司所利用的方面,一般拒赔的都是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为多数。因此这个原则,读者们一定要引起重视,具体的在合同阶段展开讲解。
三、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
弃权是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例如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足以影响承保,保险人却保持沉默并收取了保险费,这时构成保险人放弃了拒保权。再如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索赔,构成受益人放弃主张保险金的权利。
禁止反言指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就不得再主张该权利。比如上面第一个例子,保险人不能在承保后,再向投保人主张拒保的权利。
四、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必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根据保险责任的范围对受益人进行补偿。其含义为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基本含义有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是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
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该原则,但是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价值难以估计,所以人身保险并不适用该原则,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寿险中的医药费部分也应该按照损失补偿原则进行。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以上是有关保险原则的内容,主要掌握的原则,在文章中均重点提到了,希望大家引起重视,特别是最大诚信原则。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现在市场上的保险种类很多,各式各样的都有,我们简单的作以下分类: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具体分类包括:
1、火灾保险是承保陆地上存放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基本上处于静止状态下的财产,比如机器、建筑物、各种原材料或产品、家庭生活用具等因火灾引起的损失。
2、海上保险实质上是一种运输保险,它是各类保险业务中发展最早的一种保险,保险人对海上危险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货物运输保险是除了海上运输以外的货物运输保险,主要承保内陆、江河、沿海以及航空运输过程中货物所发生的损失。
4、各种运输工具保险主要承保各种运输工具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主要险种包括
5、汽车保险承保各种汽车车身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6、航空保险承保各种客机和运输飞机的飞机机身、第三者责任、旅客责任的保险。
7、船舶保险承保各类海上船舶(客轮、货轮、油轮、集装箱船、趸船、拖驳、游艇和渔船)的船壳、船上机器、导航设备、家具、物料及给养、燃油等,还可以加保与其他船舶碰撞而需免除的法律责任。
8、铁路车辆保险承保铁路机车的任何(包括财产和责任)损失。
9、工程保险承保各种工程期间一切意外损失和第三者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10、灾后利益损失保险指保险人对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后可能引起的各种无形利益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11、盗窃保险承保财物因强盗抢劫或者窃贼偷窃等行为造成的损失。
12、农业保险主要承保各种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和各类牲畜、家禽等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4、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其他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5、雇主责任保险承保雇主根据法律或者雇佣合同对雇员的人身伤亡应该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6、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产品的缺陷导致消费者或使用人等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其他损失引起的赔偿责任。
17、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医生、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自由职业者因工作中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18、保赔保险承保车、船在经营中,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9、保证保险保险标的是信用风险。
20、信用保险以订立合同的一方要求保险人承担合同的对方的信用风险为内容的保险。
21、保证保险以义务人为被保证人按照合同规定要求保险人担保对权利人应履行义务的保险。
二、人寿保险(也称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保险期间遭受到人身伤亡,或者保险期满被保险人伤亡或者生存时,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主要分类包括:
1、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遭受伤残、死亡时履行支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2、疾病保险又称健康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或者因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3、人寿保险承担人的生命,以其生存或者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定期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5、终身死亡保险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6、两全保险以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间届满仍旧生存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有储蓄的性质。
7、年金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给付条件,保证被保险人在固定的期限内,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领取款项的保险。
8、投资理财型人寿保险,主要是指分红保险就是保险公司将收进来的资本(保费) 除了提供给客户保险额度以外,还会去做基金标的连结让客户可以享受到投资获利 。
三、再保险
再保险以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以上是有关保险的分类,读者朋友了解一下即可,一般人许多保险是接触不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