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中院民四庭
关于开具诉讼文书生效证明书的规定
(温州中院民四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备忘录2010年第5号)
最近,我们在工作中发现,部分当事人来院开具民事诉讼文书生效证明时,还拖欠应当负担的诉讼费用,一些当事人在我们告知后也不予交纳。为促进诉讼费用的征收,防止国家规费的流失,发挥民事审判兼顾执行工作的作用。现就规范民事诉讼文书生效证明书的开具作如下规定:
一、依法收取诉讼费用,可以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部分不必要的诉讼;可以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为国家、为社会减少浪费,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二、民事审判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合法准确地确定诉讼费用的负担。
三、开具生效证明书之前,审判人员应当审查案件诉讼费用的交纳情况,即是否已经交费,是否已经足额交费,是否存在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四、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交纳诉讼费用,凭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实收),申请开具生效证明书。审判人员应当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开具生效证明书。
五、对于确已交费但不能出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实收)的,由审判人员审核卷宗内的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存根),确认无误后开具生效证明书。
六、对未交纳和部分未交纳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凭民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用交纳后,方可开具生效证明书。
七、申请司法救助,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在审查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相关批准手续后,给予开具生效证明书。
八、诉讼文书生效证明书由原主审法官签名,并加盖庭印。当事人要求加盖院印的,应经领导同意。
九、原主审法官离任后,其所办案件的诉讼文书生效证明书,由书记员或内勤签名后加盖印章。
十、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