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最新动态 → 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理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商标侵权的行政处理
发表日期: 2013/6/19 16:25:01 阅读次数: 1500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商标所有权人遭遇商标侵权纠纷时,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外,还可请求工商行政处理进行处理,后者也许是一条更为高效便捷的途径。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上述职权保证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有效获取侵权政局,及时认定侵权行为。当事人有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的义务。

商标所有人如果提起诉讼,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成立和经济损失等等,而举证难几乎成为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特点。借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程序较为简单,措施比较有力迅速,行政处罚决定一经做出,侵权人必须执行,即使侵权人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决定也不停止执行,更能及时有效地保证商标所有人的利益。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上一篇:浙江省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
下一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有哪些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律师-温州市律师-张国所律师-温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楼(温州动车站对面)
联系人:张国所 律师 手机:13456078288QQ:99517922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