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去年5月,市民朱阿婆搭乘一辆中巴车时,因司机急刹车,导致其摔伤在车内。医院治疗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经多次协商,无法与运输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之后,朱阿婆依据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金额近26万元。
鹿城法院受理后,组织了开庭,双方就此次受伤适用什么法律进行赔偿存在很大的分歧,因为适用交通事故法规进行赔偿,被告只需赔偿5万多元。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运输公司一次性再赔偿原告7万多元。
●点评(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本案应当适用“消法”进行赔偿,因为本案是运输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而且本案原告受伤是在中巴车内,是服务不当引起的,不是车祸引起的,因此,原告适用“消法”提起诉讼是正确的,是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的。一般情况下,“消法”所能主张的索赔金额要比交通事故法规多。但在实际生活中,此类判例并不多见,因此,双方以调解的形式结案是最好的选择。
主持人 戚祥浩 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