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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案件成功上诉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21/12/10 14:48:43 阅读次数: 92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上诉人许XX与被上诉人温州市XX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意义

要点提示

1.法院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证明效力如何?

2.没有经过对方签字的《预算报价表》如何认定?

3.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该如何承担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温民终字第1676号

 

案情

上诉人许XX承包了被上诉人温州XX酒店公司的装修工程,双方签订了一份《某酒店装修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承建酒店的装修工程,工程量按实际调查,单价为预算报价。双方再次签订一份《某酒店材料装修合同》,该合同对成功实践、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上诉人完工后,被上诉人支付了152000元,便不再支付工程款,上诉人经自行结算认为还需要支付303041元,故诉至洞头法院。
    洞头法院经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某县人民法院在认定了合同效力后,便依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作出了判决,判令被上诉人还需要支付78777元工程款,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请,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代理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工程量存在重大的错误。

首先,法院委托的是司法鉴定,而《报告书》只是审价的评估,而且鉴定机构没有相应的资质;其次,法院对《报告书》中列举的争议部分没有任何的解释,就全部剔除,明显是有违事实的;再次,一审法院采纳被上诉人的意见,剔除了其他费用部分也是错误的。

二、关于证据工程预算表的认定问题

被上诉人以《工程预算表》没有双方签字不予认可,一审法院便草率的认定被上诉人的质证意见,事实上,工程预算表就是装修合同的一部分,一审法院认定了合同的效力,却否决了合同当中关于工程量方面的预算表,这是严重不符合工程承包商业习惯的,每个工程承包都会有预算表,没有预算表怎么进行合同的谈判,从2007年11月20日的合同第一条中也明确了确实有预算报价表,还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来修改,足以证明确实有工程预算表,如果被上诉人认为这是虚假的,那么,应当由被上诉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能一句没有双方签字就予以否决。因为工程预算表与工程量清单,油漆工清单,图纸,现场勘查等五份证据相互之间应证,在被上诉人无法举证的前提下,应当推定上诉人的证据真实、合法。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利之后果。

三、被上诉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以诉讼前装修价值并不确定以及不存在延期付款为由不予支持,这是不正确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经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在开业后2个月结清,如不付清按银行利息赔偿给上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利息应当予以计算。

 

判决结果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在认定了两份合同的效力,对于《预算报价表》二审法院作了如下的认定(判决书原话):涉案的两份合同中均有“工程单价为预算表”的约定。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涉案两份合同书时应存在《预算报价表》。当事人对自己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许XX在一审已经提交了一份《工程预算表》,以证明该份预算表就是合同中涉及的预算表。据此上诉人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被上诉人若认为该份《工程预算表》是虚假的,应负有提供真实《工程预算表》的责任。而被上诉人在一、二审期间虽对上诉人提供《工程预算表》持有异议,但未提出反驳证据。据此,应由被上诉人就该事实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可认定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供的《工程预算表》就是合同涉及的预算表。
    二审法院认为《工程咨询报告书》仅是被上诉人单方认可由上诉人完成的工程量的造价,一审据此判决,属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二审法院据此依据《工程预算表》改判为:被上诉人还需支付22090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
    本案是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前两日委托的,在仔细查阅了判决书和相关的证据后,代理人提出了自己的办案思路。首先,本案在一审以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报告为依据,作出了判决,按照正常的思维来说,法院依据鉴定机构作出的判决如果想要改判,一般的作法是申请重新鉴定。而本案已经二审,如果申请重新鉴定,不一定能被二审法官采纳。其次,即便二审愿意重新进行鉴定,也无法确认鉴定机构能否按照全部的工程量进行合理的鉴定。最后,在一审的证据认定中,存在一定的问题,结合其他证据,已经足以证明实际的工程量。综合以上情况,代理人提出了以上诉人已经完成举证责任为由,要求认定《工程预算表》的效力。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并达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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