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 辩护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辩护词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4/8/22 16:37:00 阅读次数: 299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我担任XXX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XXX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望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减轻处罚。这点起诉书也予以认可,辩护人不再展开了。

    二、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根据卷宗可知,本案受害人是有重大过错的,虽然起诉书中没有对受害人的行为作出定性,但根据被告人以及罗学婵的笔录,相信公诉人和审判长对被害人的行为也会有个准确的定性。鉴于对死者的尊重,辩护人不再具体展开细节辩护,恳请合议庭能着重考虑这个情节。 根据1999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裁量刑罚时对上述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三、案发是激情杀人,而非预谋,其主观恶意较小。

    被告人与受害人本是同事关系,没有仇怨,之所以案发,主要是被告人看到了被害人从妻子身上下来,在失去理智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并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一样,经过犯意阶段、准备策划阶段、准备犯罪工具,最终实施犯罪行为。当然,就杀人手段而言,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剥夺他人的生命(正当防卫除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虽然最终的结果同样都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的确能够看到许多令人发指的杀人行为。这些杀人手段所展现的,不仅仅是行为的过程,更表现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程度。但在本案当中,却没有看到这样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杀死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偶发性,是激情杀人,其主观恶意较小。

    四、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XXX就再三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自己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但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积极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家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再次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有着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五、被告人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给被告人作询问笔录时,被告人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由此可见,被告人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具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没有前科,是偶犯、初犯。家中还有三个小孩子需要抚养。

    根据案卷材料可以看出,被告人XXX平时表现很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为人实在,乐于助人,性格胆小,直爽,家人邻居对其评价较好。本案被告人由于一时冲动,触犯法律,望法院考虑被告人XXX的一贯表现和为社会作出的贡献,从轻处罚。

    最后,辩护人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有多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对被告人大幅度减轻处罚,以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既然本案中受害人已经死亡,不应强化刑罚的报复功能,以法律这一文明手段来剥夺另一个人的生命,现代文明国家的刑罚价值去向是保护人权、改造、教化罪犯,而不是报复性惩罚。所以从刑罚的价值去向来看,也希望合议庭能够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使其早日回归社会,更有利于其回报社会和他的家庭,更有利于实现其人身价值。

    此致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国所

                                  2014820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上一篇: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刑事辩护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律师-温州市律师-张国所律师-温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楼(温州动车站对面)
联系人:张国所 律师 手机:13456078288QQ:99517922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