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辩护意见书
刘XX贩卖毒品案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受温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本人担任犯罪嫌疑人刘XX的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向其询问了案情,听取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并依法复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公诉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现根据本案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供公诉机关参考。
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的温公诉字(2013)第856号《温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刘XX涉嫌贩卖毒品罪,辩护律师没有异议,但对侦查机关认定的贩卖数量存有异议。
辩护律师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也发现本案刘XX与杨香青的询问笔录中关于双方一起吸食的部分是相对应的,但交易的时间和数量都存在异议。
按照会见时,刘XX的辩解,其确实和同案犯杨香青有过毒品交易,但实际交易的数量并不大,并提出主要是杨香青以一万定金为由,要求大量购买,而实际未成交造成的。
另外,刘XX提出,其被抓的时间实际应为2013年8月18日的中午,当天是朋友的生日,还一起吸毒了,同时被抓的有一起吸毒的朋友汪伶俐(音)和一个外号“老万”的朋友,公安机关之所以把时间定为2013年8月19日,是因为采取不给睡觉的方式,进行逼供。
辩护人认为,以上几点对本案的量刑存在重大的影响,恳请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本案刘XX的辩解意见能够依法进行调查确认。对本案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一并予以核实,特别是刘XX提出的抓捕时间问题。
以上辩护意见,望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予以重视并给予考虑。
此致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律师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