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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上诉事实与理由后成功调解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4/4/25 9:31:54 阅读次数: 546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本案二审开庭前接受委托,就上诉状进行了补充,二审开庭前,对方同意调解,减少金额达50%左右。

补充上诉事实与理由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州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yy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贵院立案审理,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经过再次全面查阅证据和一审的判决书后,发现尚有部分事实与理由未在上诉状中阐明,现特向贵院补充以下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存在明显错误。

1.根据结算单的附表《广南七标尚欠货款计算表》(20121月至20134月)中存在明显的错误,将20111231日结算违约金460861.7元计入本金,使货款本金3230137.55变更了3690999.25元,并按照合计的金额3690999.25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础,这是明显错误的,因为没有任何的法律支持把违约金计入本金进行重复计算,这点上诉人在一审答辩时就提出不能将违约金计入本金计算利息。被上诉人不仅将其中还款当日的利息进行计算,这也是错误的。

2.按照《广南七标违约金计算明细表》(2009122820101231)以及(20111120111231)存在计算复利。上诉人在原审就提出存在大量重复计算的异议,但原审法院没有进行仔细审查,以上诉人下属的项目部已经盖章为由,直接支持被上诉人的意见。上诉人认为在证据中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况下,应当予以纠正。

3.正是由于被上诉人将违约金计入本金计算,导致水泥款才13581638元,实际已付款13651500元的情况下,仍欠款390999.25元。因此,被上诉人将利息纳入本金计算存在严重错误,一审法院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判决应当予以纠正。

二、原审判决让上诉人重复承担责任。

原审被上诉人提出的诉请只有一项,即要求上诉人承担货款390999.25元、违约金408485.82元(截至于2013430日),合计799485.07元,以及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违约金、利息。而原审的审判决书在第一项在支持本金的情况下也支持了违约金,而违约金并没有起算的时间,同时判决书第二项又让上诉人承担违约金408485.8元。上诉人认为原审的判决令上诉人重复承担违约金,是明显错误的判决,因为第二项的违约金,实际为第一项违约金中的部分而已,原审将此分开重复判决令上诉人重复承担违约金责任。

综上,恳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请。

                 

                        上诉人:温州XXX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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