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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权赔偿劳动工伤 → 劳资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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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案件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6 15:39:33 阅读次数: 290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审判长:

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受本案原告温州市xxx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原告温州市xxx有限公司与被告yyy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xxx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认为本案原告已经完成举证责任,被告证据不充分,应当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提供的三份公告材料以及被告的浏览记录,都能充分说明被告是明确知道的,在没有其他证明证明该证据是虚假的或者有修改过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定,特别是被告从始至终没有提供任何反驳证据,也没有提供提出过异议的证据,因此,不能简单的就认为该数据载体不具可信性。虽然在法律上属于单方证据,但这些证据都与被告提供的证据相验证,能够形成一个证据链,证明原告对被告调整工作岗位和工资是经过双方一致协商的结果。特别是原告调整的公告内容与实际被告的工资发放是相一致的。

二、原告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且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结合被告的证据,也能证明被告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任务。这些证据已经能够证明被告不能胜任,如果被告认为自己胜任的,那么,举证的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由被告证明其是适格的。因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任何反驳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以原告的证据为本案的事实依据。

三、法律上之所以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要书面签订,目的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调动,而原告对被告的调动,都是在本部门之内,而且调动后从事的还是研发工作。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书面形式包括多种多样,不仅是纸质的,也包括原告提供的数据载体,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是不真实的证据情况下,就应当依法认可双方系协商一致的变更。

四、关于工资待遇,原告是一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是按照岗位进行工资调整的。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工资明细表中也可以看出,被告的工资不是固定的,合同约定的也是合计的工资,并不是基本工资,事实上原告并没有调整被告的基本工资,调整的都是效益工资和一些补贴。

五、试用期满没有辞退,不代表就是合格。被告试用期不合格是明确的,技术部和被告提供的项目周期均能反映出被告没有按时完成规定的项目。任何的项目都是有周期限制的,而事实上之所以对被告进行工资调整,就是因为被告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没有直接辞退是考虑到被告本人的要求,被告本人一直没有出庭,代理人在关键问题上,一句“我是代理人,具体不清楚”既然不清楚,为何本人不到庭?足以证明被告本人心虚,不敢到庭。从对签名的鉴定时表现出了态度,也能证明被告确实如此。

综上,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在原告已经提供大量证据证明被告不能胜任工作,而被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能胜任工作,也没有任何的反驳证据。在此情况下,代理人恳请法院在原告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其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律师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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