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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6 10:46:05 阅读次数: 257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试用期内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王先生到某公司工作不到一周,就因操作机器时不慎将手臂压伤。公司在支付了的住院治疗费用之后,就不再管了。王先生找到单位主张相关待遇,公司称,入厂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三个月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由于王先生是在试用期内受的伤,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享受工伤待遇。
   接受王先生委托后,律师代表王先生与单位进行协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可以认定,王先生受伤属于工伤范畴,用人单位应该给予赔偿。公司以员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因为《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王先生就属于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当然也受法律保护。即使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
     公司认为“试用期内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是没有法律依据。《劳动法》确立试用期的目的就是给职工和用人单位一个相互考察适应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他方面如工资、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都受法律的充分保护。因此,职工的工伤待遇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在律师与单位的沟通协调下,最终,王先生享受到了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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