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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利法律依据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0 13:18:31 阅读次数: 18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活动,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业务:

 (一)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四)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四十四条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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