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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0 12:49:35 阅读次数: 170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修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浙高法(200630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结合本省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省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修改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十万元为起点。

  本通知自200631日起执行。已经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办结的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机关可以相应作撤案、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

                             二00六年二月十五日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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