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0 12:44:34 阅读次数: 161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发〔2010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7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上一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律师-温州市律师-张国所律师-温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楼(温州动车站对面)
联系人:张国所 律师 手机:13456078288QQ:99517922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