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贩卖毒品罪辩护词
审判长,
受李XX家属的委托,浙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本人担任李XX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
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和证据材料,并与被告人李XX进行了谈话,经过今天的庭审,辩护人对李XX的行为表示十分的心痛,刚满十四岁的少年,因为自身的无知,导致今天其站在了被告席上。即将面临严酷的刑事处罚。辩护人现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建议法庭大幅度减轻判处,并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一、事实方面:
在案件的事实方面,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XX犯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是在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群众报警后,采取的一种引诱方式抓获的贩毒行为,而且本案中的毒品当场就被查获,没有流失到社会,没有造成恶劣的后果。
二、法律方面
1.李XX犯罪时系未成年,根据刑法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浙江省《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减少30%—60%的基准刑。
2.李XX系从犯,从起诉书的指控来看,李XX是在他人的指使下参与到案件中的,因此,应当认定李XX为从犯。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按照省高院的量刑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减少20%—50%的基准刑。
3.李XX被抓后,主动交代案件事实情况,从公安询问笔录,以及今天的庭审,可以看出李XX对犯罪的事实和行为均予以承认,没有任何的否认和抵赖。应当属于坦白情节,根据刑法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4.李XX庭审中自愿认罪,按照省高院的量刑意见实施细则可以减少10%。
5.李XX在本案之前,一直遵纪守法,没有任何前科,属于初次犯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诺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其中第一项为:初次犯罪。
综上,从李XX的行为来看,确实应当受到刑事追究,依法进行刑事处罚,但恳求法院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依法大幅度减轻李XX的量刑,并对其适用缓刑。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律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