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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死刑辩护(判死缓)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0 1:37:58 阅读次数: 292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昨天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个被告人的家属,他告诉我收到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的弟弟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当时由于家属的经济原因,没有继续聘请我担任二审的辩护律师,我只好把二审上诉的要点和一些范本给了被告人自己,告诉他自己一定要上诉,所以今天他家属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这个消息,我还是感到欣慰的,后来,家属把判决书传真了给我,我看了判决书,上诉的观点,基本上还是我一审的辩护观点,我就找出了当时的辩护词,就把他发到这里来了,现在手里又一个被判了死刑的,正在上诉中,希望也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张国所

 

                                                  2010.7.27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付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付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就事实与法律关系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包括今天的庭审当中,被告人都认为其有自首行为。从抓获的经过来看,辩护人认为存在被告人自首情节的可能性,因为本案是在200982919时左右发生的,公安机关马上展开搜捕,但在2009830上午9点左右才将被告人抓获,时间间隔比较长,而且当时被告人处于自杀后的昏迷状态,不存在继续故意躲藏的情况,醒来之后的招手行为,不管被告人是出于求救的目的,还是出于自首的目的,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说,他的行为是可以构成自首行为的。公安机关补充的一个抓获经过中,也表示没有看清被告人的动作,因此,不排除确实存在被告人陈述的自首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下,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证的认定。

二、被告人有以下酌情情节

1、被告人案发时系刚满18周岁的少年,对现在的社会来说是不成熟的,其自身的法律意思淡薄,而且身带严重的疾病,本案也是初犯,之前没有任何的不良记录。

2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被告人在犯罪后,马上就后悔,并用刀捅自己的脖子等,这也是其极度后悔的表现。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如实交代犯罪过程,尤其是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

三、关于本案刑罚的适用

本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但是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 “少杀慎杀”的精神下,结合本案存在的具体情况,从人性化执法角度,给被告人最后的机会,不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求法院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从轻判决。

 

                           辩护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律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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