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一个电话,是一个被告人的家属,他告诉我收到一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他的弟弟被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为当时由于家属的经济原因,没有继续聘请我担任二审的辩护律师,我只好把二审上诉的要点和一些范本给了被告人自己,告诉他自己一定要上诉,所以今天他家属打电话给我告诉我这个消息,我还是感到欣慰的,后来,家属把判决书传真了给我,我看了判决书,上诉的观点,基本上还是我一审的辩护观点,我就找出了当时的辩护词,就把他发到这里来了,现在手里又一个被判了死刑的,正在上诉中,希望也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张国所
2010.7.27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付X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付X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就事实与法律关系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在发表辩护意见前,我们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包括今天的庭审当中,被告人都认为其有自首行为。从抓获的经过来看,辩护人认为存在被告人自首情节的可能性,因为本案是在2009年8月29日19时左右发生的,公安机关马上展开搜捕,但在2009年8月30日上午9点左右才将被告人抓获,时间间隔比较长,而且当时被告人处于自杀后的昏迷状态,不存在继续故意躲藏的情况,醒来之后的招手行为,不管被告人是出于求救的目的,还是出于自首的目的,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来说,他的行为是可以构成自首行为的。公安机关补充的一个抓获经过中,也表示没有看清被告人的动作,因此,不排除确实存在被告人陈述的自首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下,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公证的认定。
二、被告人有以下酌情情节
1、被告人案发时系刚满18周岁的少年,对现在的社会来说是不成熟的,其自身的法律意思淡薄,而且身带严重的疾病,本案也是初犯,之前没有任何的不良记录。
2、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被告人在犯罪后,马上就后悔,并用刀捅自己的脖子等,这也是其极度后悔的表现。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如实交代犯罪过程,尤其是经过了几个月的羁押生活,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庭和他人带来的伤害后果。
三、关于本案刑罚的适用
本案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最高刑是死刑,但是辩护人希望合议庭在 “少杀慎杀”的精神下,结合本案存在的具体情况,从人性化执法角度,给被告人最后的机会,不对被告人适用死刑。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并具有酌情从轻的情节,请求法院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实际情况,依法从轻判决。
辩护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律师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