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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疑难案件民事侵权 → 温州律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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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律师: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原则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5/9/25 13:38:31 阅读次数: 25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者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导致其遭受精神上的痛苦,因而给予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一定精神补偿的费用。由于精神损害难于量化,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当注意遵守以下原则:
         1、 适当补偿原则。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者本人或死者近亲属的精神补偿而非财产赔偿,又因为精神损害是是一种无形损害,因此法官在确定时补偿金时不会随意听从受害者一方漫天要价,也不能单听肇事一方不顾受害一方的心理感受,会尽量客观公正的评估受害一方的精神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2、 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既应该考虑利用抚慰金对肇事方的制裁作用,让肇事方得到惩戒,让受害者得到精神补偿,又应该从实际出发考虑补偿义务人的客观经济状况、以免裁量过重导致司法不公平的后果。
        3、 法官有限自由裁量权。
        法官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司法经验、社会生活经验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独断做出一些合理的判决。比如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肇事者行为的时间、场合、手段、肇事行为导致后果的严重性等因素,都可以作为法官自由裁量的重要依据。

           4、浙江省高院意见

           浙江省高院意见中,一般按照死亡5万,不超过10万为原则,伤残等级每级5000—10000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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