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重大疑难案件民事侵权 → 对检验或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不服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对检验或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不服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26 12:28:50 阅读次数: 240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当事人对检验或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上一篇:交通事故赔偿知识问答
下一篇:温州交通事故律师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律师-温州市律师-张国所律师-温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楼(温州动车站对面)
联系人:张国所 律师 手机:13456078288QQ:99517922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