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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部门合同审查的重点
来源: 本站原创 作者:张国所律师 发表日期: 2013/6/24 9:30:54 阅读次数: 2895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具有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欲签订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代签合同的,是否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审查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免除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排除一方主要权利,加重一方责任的霸王条款。

  3、质量标准、验收方式是否约定明确。对于合同涉及标的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

  4、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明确约定违约金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5、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是否明确,选择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是否存在。不能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可以约定由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6、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公司财务制度要求。产品销售方,则应审查对方是否有按时支付合同款的能力,避免出现“货到后付款”等先供应产品后收款的情况;产品买受方,则应要求价款的支付应与产品的供应量和供应时间相对应,应尽可能避免出现先支付价款后提供产品的条款。

  7、合同文字内容是否存在歧义、错误,可能影响合同履行并因此产生纠纷。

  8、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另外,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法律规定或合同要求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质物交付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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