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0月,工作多年的陆先生手头有了些积蓄,便准备为自己购置一套住房。他在一家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挂牌出售的两居室房屋,售价45万元,感到能接受。经过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游说,他决定与该中介公司签订购买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且一次性支付2万元定金。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告诉陆先生,该《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一份三方协议,必须由中介公司、陆先生以及卖家陈女士三方均签名盖章才能生效。现由于卖方陈女士未到场签字,因此该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先由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待陈女士签名盖章后,中介公司再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原件交给陆先生。鉴于陆先生已支付了定金,中介公司将为陆先生就该笔定金开具收据,陆先生听后表示同意。半个月过后,中介公司未与陆先生有任何联系,于是陆先生便向中介公司询问购房一事,中介公司告知陆先生,卖家陈女士于明年年中才能与陆先生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这段时间内陆先生须耐心等待。陆先生听此答复后,认为上下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时间过晚会导致交房时间延迟,因此不愿意继续购买该套房屋,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所支付的定金。然而,此时的中介公司一改往日的诚恳热情,冷漠地表示不予退还该定金。陆先生便与其发生争执,中介公司随即出示了一份由三方签字盖章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买方与卖方定于2007年5月2日签订该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该约定,视为违约,将承担违约责任。陆先生看到此协议后十分恼怒,认为中介公司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时故意避开卖家与其先行签订协议,导致其受到了恶意欺诈,中介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陆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其所支付的2万元定金。
评析
本案中,陆先生仓促之下签订了《居间协议》,未留意该协议中合同的主要条款尚处于空白状态,轻信了中介的一面之词,造成自己在买卖活动中的被动。陆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份协议,必须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中介欺诈的事实,否则作为原告一方的陆先生,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但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此类圈套令人防不胜防,作为买受人,一定要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对于类似的空白合同不能轻易签字,在签订相关合同后,最好能留下复印件作为凭证,做到防患于未然。
判决
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中介公司退还定金,该居间协议同时予以解除,但诉讼费由原告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