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最新动态
|
公司法务
|
建筑工程
|
民事合同
|
交通事故
|
劳动工伤
|
刑事辩护
|
经典案例
|
法律法规
|
联系律师
>> 分 类 导 航
【重大疑难案件】
┝
民事侵权
┝
信息资讯
【民事合同】
┝
民事合同
【建筑工程】
┝
建筑工程
【公司法务】
┝
公司法务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发生交通事故后,垫付医药费后,对方不配合处理怎么办?
最高院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的建议及答复
委托代工合同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处理方法
温州工商档案查询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邹挺骞法官关于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垫资及垫资利息的处理
买卖合同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诉讼时效二审代理词
对因工程项目调整或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处理
民事合同
→
民事合同
→ 涉外诉讼离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涉外诉讼离婚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19 23:57:21 阅读次数: 163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我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我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我国境内的本国公民、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我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我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我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我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诉讼时,根据“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应适用我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对于离婚而引起的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清偿和一方对他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也应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一并处理。
必须注意的是,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处理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和经济帮助等问题,原则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与多数国家尚未签订司法协助协议,这些判决不便强制执行。为了保护中国公民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应确定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如果国外一方一次性给付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居住在我国境内有相当财产的中国公民或外国公民担保。到期不履行的,由保证人清偿。
——此文由
温州律师
(
www.zgsls.com/
)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温州市律师
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上一篇: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的分割
下一篇:
在国内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律师
-
温州市律师
-
张国所律师-温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楼(温州动车站对面)
联系人:张国所 律师 手机:13456078288QQ:99517922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