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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代理的法律依据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19 23:41:14 阅读次数: 208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风险代理,可以通俗的理解为“胜诉收费”,是指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风险代理合同,约定委托人不预先支付律师费(或预先支付部分律师费),待案件胜诉或者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特定的结果后,由委托人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律师费(或支付余下的律师费)。

风险代理服务模式使得委托人和律师的利益高度结合在一起,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与固定收费或者按小时收费相比,律师对风险的态度更接近于委托人的风险态度,能成为委托人利益的热忱维护者。风险代理服务模式正被越来越多的委托人所接受。

法律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于2006年4月发布)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收费标准: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双方根据诉讼标的大小、诉讼事务繁简多寡、诉讼风险高低等因素友好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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