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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疑难案件民事侵权 → 交通事故起诉时赔偿款是否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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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时赔偿款是否越高越好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19 23:30:35 阅读次数: 181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2007年10月12日,沈某驾驶变型拖拉机沿埠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蔡乡苏圩村路段,撞到前方同方向扶平板车站在路面的行人王某,致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共计花医疗费558元。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沈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是南蔡人,农村户口,54岁,孩子全部已满18周岁,母亲去世,父亲退休教师,月工资2000元左右。
  2007年10月22日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和保险公司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87748.20元。
  法院审理:经过调解沈某答应赔偿各种损失11万,判决保险公司给付50558元。案件受理费1145元,原告负担900元。
  评析:很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起诉时会把赔偿金额提得很高,认为要得高就可以赔得高,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诸如证据、受害人受害情况、被告人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等等。要价太高将影响诉讼成本,有可能得不偿失。诉讼成本主要包括:1、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2、律师代理费,3、交通费、食宿费等。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数额决定了上述各项费用的多少,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案件受理费,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律师代理费约占诉讼标的5%左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江苏的标准为11874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按照现有标准计算为1162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3万元。结合本案来看,如果受害人家属总损失在158134元左右,扣除交强险后按照责任比例分担的话,受害方应得赔偿款为144882元。对于超出部分受害方要自己承担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1145元,原告承担900元,说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律的规定。由此可见,受害方在在要求肇事者赔偿时的赔偿数额并不是越多越好,应该把诉讼费、律师费对方的支付能力以及赔偿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否则不切实际的诉讼请求将导致诉讼成本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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