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张某无证驾驶电动车外出时,与陈某驾驶的轿车相撞,张某受伤,花费医疗费数万元。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对此次事故负同等责任。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交警对事故认定不公正,要求林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陈某车速过快、占线行驶;张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上路,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决由陈某承担事故损失的70%责任。
律师支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由此可见,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是证据,必须进行质证,由法庭予以全面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时,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9条规定,法院可以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调卷,由法院作出新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