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简介 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分 类 导 航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新 闻
 重大疑难案件民事侵权 → 解散公司诉讼以谁作为被告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分享
解散公司诉讼以谁作为被告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6/19 23:26:59 阅读次数: 183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作为被告。
原告股东以公司其他股东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告股东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股东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股东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其他股东请求以共同原告或者作为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准许。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和有关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说明: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性质上属于变更之诉,目的在于变更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出资与被出资的法律关系,因此,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考虑到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一是可能影响到其他公司股东的利益,二是基于本规定第七条有关调解工作尚需其他股东参与诉讼,故,如果原告股东在提起诉讼时,以公司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一并提起诉讼,或者公司其他股东请求作为解散公司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另,考虑到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对其他股东具有法律效力,且可能存在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可能的股权受让方等),故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和有关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此文由温州律师(www.zgsls.com/)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温州市律师感谢您的配合!有任何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张国所律师13456078288。
上一篇: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应防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下一篇:没有下一条记录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4-2012 温州律师-温州市律师-张国所律师-温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宁波路港龙商业广场1栋18楼(温州动车站对面)
联系人:张国所 律师 手机:13456078288QQ:99517922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